引导资金回流农村服务县域
发布时间:2013-04-12 09:31 来源:中国金融 作者:王术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县域金融资源外流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引导资金回流农村、服务县域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和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引导县域机构加大对县域的信贷投放。
以贵州省为例,2012年,全省地方法人机构新增贷款中农村信用社占66.1%,农村信用社贷款占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67.4%。全省农村信用社85家法人机构中有72家的存款市场份额、68家的贷款市场份额居当地银行业首位。全省96%以上的农户贷款、90%以上的农业贷款、69%以上的小微企业及个人经营贷款和70%以上的创业就业贷款由农村信用社发放,在引导资金回流农村、服务县域中发挥了主力军和主渠道作用。
贵州省作为老、少、边、山、穷地区,县域金融资源十分匮乏,同时,县域资金外流现象也比较严重。
一是财政资金缺乏留在本地运用的强力政策和措施,通过其他商业银行渠道,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原本就匮乏的资金被抽走,导致信贷投入严重不足。以黔南、黔东南、黔西南三个自治州为例,截至2012年末,三个自治州各项存款余额为184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1143亿元,存贷比为62%,扣除各项准备,外流资金达到350亿元。
二是由于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发展战略的调整,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区,农村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导致“三农”贷款需求难以满足。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份额只占当地金融机构总量的21.1%,却提供了90%以上的“三农”贷款和69%的小微企业及个人经营性贷款,但仍难以从根本上满足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一些金融机构在县域和农村市场信贷投入很少,主要原因是对风险较高、管理半径大的“三农”和县域经济信贷支持热情不高,惜贷、惧贷,投放减少。
三是有的部门规章仍然对农村信用社设置开户限制,影响到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不利于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提高支农服务水平”。但仍有部委规定系统内资金不得存放农村信用社,如财政部规定,原则上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在当地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专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资金必须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办理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同时,卫生部、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要求社会保障属性资金只能存放在国有商业银行。这些歧视性规定,导致财政性资金难以进入农村信用社账户,这与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很不相称。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取消各种对农村信用社的歧视性政策,使农村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的机会。
二是建立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与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存放比例相对等的激励机制,促进农村资金良性回流,以宝贵的财政性存款作为杠杆,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以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形成向“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持续稳定投入的增长机制。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 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